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人民币10万元随案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人民币15万元随案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退赔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人民币10万元整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按比例发还投资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全部退还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自首、自愿退赔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甲不起诉。 对在案扣押秦某甲退缴的人民币10.1万元违法所得转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行庭,随翁某某、赵某某等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财产一同执行,赔偿该案集资参与人损失。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人民币2.2万元随案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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