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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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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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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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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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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为**,履职过程中无明显失误,并未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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