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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职务侵占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职务侵占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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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职务侵占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职务侵占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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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霍某某职务侵占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霍某某职务侵占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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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职务侵占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职务侵占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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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职务侵占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职务侵占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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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职务侵占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具有退缴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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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鞠某某职务侵占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鞠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退赔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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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职务侵占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伙同他人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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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职务侵占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职务侵占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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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职务侵占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具有退缴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赃款人民币58975元,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单位。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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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职务侵占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朱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已退还侵占的钱款。据此,综合认定其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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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职务侵占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职务侵占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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