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但犯罪情节轻微,民事问题已解决,并且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姬某某等人至北京**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断电的行为对该公司造成何种损失以及损失数额无法确定,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拦截他人情节恶劣,侦查机关认定其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拦截他人情节恶劣,侦查机关认定其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其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且本案因债务纠纷引发,民事问题已解决,李某某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故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其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且有立功表现,本案因债务纠纷引发,民事问题已解决,刘某甲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故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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