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立即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对被害人亲属作出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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