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下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到案以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量刑时依法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漆某驾驶轻型货车,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侧翻,致使乘坐人王旭东当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漆某到案以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漆某协同车主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量刑时依法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漆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其犯罪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影响不大,有较好的社区矫正环境,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来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黄某来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家属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立即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对被害人亲属作出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运输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速行驶,遇紧急情况时处理不当,导致发生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五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并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吴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吴某的家属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予以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钟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谅解,依法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廖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彭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致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某重伤,依法应予以赔偿。上诉人谭某某提出“经济损失为:医药费489450.17元、司法鉴定费5700元、误工费45492元、护理费79178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200元、营养费20000元、残疾赔偿金18372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12600元、交通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8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304元、后期治疗费1000000元,合计2829749.97元;判令郭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后期治疗费1000000元,没有鉴定意见予以证实;医药费489450.1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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