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但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是瑶族人,本民族有狩猎传统,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较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再犯可能性较低,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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