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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诈骗案)(梁某某)(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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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甲诈骗案)_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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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诈骗案)_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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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凌某甲诈骗罪)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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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甲诈骗案)_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是从犯,且具有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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