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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滥伐林木案)_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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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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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刚过立案标准、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权有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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