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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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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且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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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谭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综上,我院决定对谭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乳源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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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及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其行为未造成他人人身、公私财产等损害结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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