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同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同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达成谅解协议,同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韩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民事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韩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