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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韩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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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高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认定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定性不当,高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因无鉴定意见,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韩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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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韩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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