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亢某甲、亢某乙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亢某甲、亢某乙撤回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亢某甲、亢某乙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亢某甲、亢某乙撤回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赵海琴审判员:吴刚审判员:王萍 书记员:孙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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