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赵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且已受到林业部门的行政处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张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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