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福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刁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刁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具备从宽减少量刑情节;从被不起诉人刁某某的犯罪动机来看,其并非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是为了完成岫岩满族自治县**办**处交待的工作任务,也是为了本村的经济发展,主观恶性较小。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已过10年追诉时效期限,应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被破坏的林地面积没有达到立案标准,不应当按照犯罪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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