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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