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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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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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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吕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吕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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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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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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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甲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甲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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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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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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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故意伤害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故意伤害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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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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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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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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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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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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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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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某某甲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某某甲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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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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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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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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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时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时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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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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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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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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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双方已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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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违反国家法律,共同故意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轻微且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杜某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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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赵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情节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赵某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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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陈维新)(公开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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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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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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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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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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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卞某某故意伤害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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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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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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