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张某诈骗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赵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翟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翟某甲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且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甲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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