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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甲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甲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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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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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邢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邢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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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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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才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才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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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邹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邹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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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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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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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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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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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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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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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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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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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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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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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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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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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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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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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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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李某某)(公开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李某某)(公开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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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l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l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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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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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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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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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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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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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梁某)(公开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梁某)(公开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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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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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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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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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相对不起诉)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相对不起诉)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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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认罪认罚,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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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社会危险性较小;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系自然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根据《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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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李某某)(公开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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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李某某)(公开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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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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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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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庞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不起诉人案发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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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案发后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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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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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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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且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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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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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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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无危险驾驶从重处罚情节,且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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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无危险驾驶从重处罚情节,且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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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盖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不起诉人盖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盖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盖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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