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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英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该起事故的主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英民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王英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该起事故的主部责任,应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处以刑罚。考虑到被告人王英民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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