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申高胜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申高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申高胜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申高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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