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虚拟财产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情节特别严重 参阅要点 1.游戏装备、游戏币等计算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电子数据;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游戏装备、游戏币等虚拟财产并出售牟利的行为,宜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等情节无法直接确定时,可结合被告人的口供、勘验笔录、登陆系统记录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告违法所得的合理区间,以判断犯罪情节是否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 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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