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三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吴某有自首情节,在案发后其单位赔偿了三位死者亲属和其他大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吴某亦获得了死者亲属和其他部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其辩护人针对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采纳。吴某虽是过失犯罪,但造成了三人死亡和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大,情节特别恶劣,不适宜判处缓刑,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能够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打击此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刑期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