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王某某案发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2017年11月1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因其不知去向,公安机关于2018年2月2日将其列为网逃人员。同年3月6日上诉人王某某再次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上诉人王某某分别于2017年、2018年两次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自首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对其要求减轻处罚的要求不予支持。上诉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王某某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导致量刑不当,依法应予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法律,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且具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可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汪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并积极补偿被害人代某某家属,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住所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被告人汪某某进行监管,建议适用非监禁刑,鉴于被告人汪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关于民事赔偿部分,因被告人汪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致使被害人代某某死亡,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肇事车辆辽Dxxx**在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在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害人代某某无第一顺位继承人,也无第二顺位继承人,但现有证据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长期照顾和管理代某某的生活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