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伙同他人共同非法拘禁他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当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辩称,非法拘禁一案中,被告人叶某只是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胡某乙,从弋阳县城南新工业园区山上回来后,没叫李某乙将被害人胡某乙带到弋阳县公路宾馆并要李某乙看守被害人胡某乙,并不是主使人,而是参与者;在交通肇事一案中,被告人叶某交通肇事后之所以逃跑是因为害怕被村民打,并且在家人的劝说下,驾车准备回去投案自首,而且还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以上辩解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理由如下:1、非法拘禁案中,被告人叶某因为牛某借了他的钱,是被害人胡某乙牵线联系并作担保的,借款的用途是牛某用于做生意,结果叶某认为胡某乙不告知他实情,所借钱款被牛某拿去赌博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马某、田某某因索要赌债,非法剥夺被害人张某某的人身自由并对其殴打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三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存在殴打情节并索要赌债,同时马某有前科,王某某、田某某有劣迹,依法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其中马某、田某某在案发后积极主动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决定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强行将他人反锁在家中,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期间被告人田某某还对他人进行殴打,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手段,强行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退缴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应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对其科以刑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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