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一、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张某的车主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6万元,被告人张某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施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对被害人亲属作出了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施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对道路交通情况观察不够,驾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以致造成一人死亡、两车受损之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在被害人死亡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蒙L×××××号小型轿车在设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实行分道通行,与他人发生碰撞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被告人家属也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春莹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春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春莹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即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共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上诉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重的意见,经查,其自首情节原判已予认定,且原判根据其犯罪情节、后果及具有的其他量刑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事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参考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且未安全、文明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具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之量刑情节;被告人李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同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协议,并代为履行,取得被害亲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又使被告人李某具备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之量刑情节。结合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作出的审前社会调查结论,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在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犯罪后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随救护车将被害人谢某乙送往医院抢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能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苏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区的影响,符合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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