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天津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某甲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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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为其单位天津市**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天津市**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和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及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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