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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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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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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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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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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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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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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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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艾某某补缴了电费,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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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罪行、退赔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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