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其弟弟刘某乙与王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过程中,努力劝阻避免冲突的发生,并在口角结束后,王某某、刘某丁仍继续侵害的情况下进行还击,其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正当防卫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明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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