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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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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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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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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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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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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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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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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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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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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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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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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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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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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已对被害单位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再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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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坦白情节,且系初犯,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有认罪、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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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连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退赔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连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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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赵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涉案手机解除扣押,发还被不起诉人赵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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