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声称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由其自己保管,其离职时将劳动合同带走,故上诉人无法再提供。对该主张,上诉人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在案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的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该判决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杜某某主张的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11月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的工资。而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未签书面合同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系为了惩戒用人单位借不签书面合同逃避法定义务,在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确定过程中,通常还是需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等因素。本案中,杜某某辩称在报送新员工劳动合同时出现差错,未经公司同意即提前将劳动合同打印并加盖奇率公司公章,颠倒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后又重新填写了电子版的劳动合同,并再次报送审核,此后未得到奇率公司的反馈,故该书面合同已被奇率公司要求作废。然根据已查明事实可知,奇率公司已将合同电子版本交于杜某某签署,该公司亦于2018年11月20日向杜某某发送电子邮件,明确与杜某某的劳动合同已于2018年9月5日签订完毕。奇率公司对劳动合同签署的相关情况已做合理解释,尚无证据证明其主观存有恶意,且在此谷草横纵已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一审法院认为,杜某某系奇率公司人事,保管奇率公司的公章,其在自行填写的劳动合同上加盖奇率公司公章,并于2018年9月5日提交奇率公司审核,表明其不但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予以认可,并且已向奇率公司明确表达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通知确立了认定劳动关系的三个实质标准,可归纳为主体适格、人格从属、业务从属。本案中,在人格从属方面,原告未举证证明原、被告约定过工资标准,其所提交的银行流水,只有2018年7月20日汇入的一个月的款项标注为“6月份工资”,缺乏连贯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通知确立了认定劳动关系的三个实质标准,可归纳为主体适格、人格从属、业务从属。本案中,在人格从属方面,原告未举证证明原、被告约定过工资标准,其所提交的银行流水,只有2018年7月20日汇入的一个月的款项标注为“6月份工资”,缺乏连贯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通知确立了认定劳动关系的三个实质标准,可归纳为主体适格、人格从属、业务从属。本案中,在人格从属方面,原告未举证证明原、被告约定过工资标准,其所提交的银行流水,只有2018年7月20日汇入的一个月的款项标注为“6月份工资”,缺乏连贯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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