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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甲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殷某甲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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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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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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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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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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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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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愿意认罪认罚,系初犯,主观恶性小、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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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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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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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甲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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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愿意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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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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