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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张某某、万豪公司所订《参建协议书》的实质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张某某购买的是分隔后的商铺,而万豪公司取得的是塘沽路XXX号各层整层的预售许可证,并未获得将整层分割为各独立商铺出售的许可。因此,双方所订《参建协议书》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万豪公司同意返还参建款356,250元,本院予以确认。至于翟存林出具的95,000元收条,张某某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系翟存林为万豪公司收取的参建款,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张某某要求万豪公司返还参建款95,000元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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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陈某某等与上海万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吴某某、陈寿光与万某公司所订《参建协议书》的实质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吴某某、陈寿光购买的是分隔后的商铺,而万某公司取得的是塘沽路XXX号各层整层的预售许可证,并未获得将整层分割为各独立商铺出售的许可。因此,双方所订《参建协议书》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万某公司同意返还参建款299,000元,本院予以确认。至于翟存林开具的332,000元收据,吴某某、陈某某、陈曦、沈笑英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系翟存林为万某公司收取的参建款,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吴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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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沈某琪与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民事行为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前案生效判决已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上海市动迁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因前案诉讼时合同约定的过户期限尚未届满,故本院暂未支持原告前案诉请。现根据上海市动迁房过户政策的相应规定,系争房屋已具备签订动迁协议及开发商取得大产证均满三年的过户条件,且双方合同约定的过户期限已届满,故原告要求被告办理小产证,并将系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所主张的逾期过户违约金,其所依据的合同第十条第3款系合同解除项下的违约责任承担,现双方合同中并未对逾期过户的违约金作相应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自愿给付被告剩余房款5万元,被告亦要求对房款做出处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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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李某某、万豪公司所订《参建协议书》的实质是商品房预售合同。李某某购买的是分隔后的商铺,而万豪公司取得的是塘沽路XXX号各层整层的预售许可证,并未获得将整层分割为各独立商铺出售的许可。因此,双方所订《参建协议书》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万豪公司同意返还参建款294,500元,本院予以确认。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万豪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参建协议书》的无效显然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某在万豪公司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即签订协议、支付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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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上海万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王某某、万某公司所订《参建协议书》的实质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王某某购买的是分隔后的商铺,而万某公司取得的是塘沽路XXX号各层整层的预售许可证,并未获得将整层分割为各独立商铺出售的许可。因此,双方所订《参建协议书》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万某公司同意返还参建款2,268,750元,本院予以确认。至于翟存林出具的605,000元收条,王某某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系翟存林为万某公司收取的参建款,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王某某要求万某公司返还参建款605,000元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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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周海珠等与董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某某、周海珠、胡咏敏可以获得一套安置房。但因目前安置房屋的大产证尚未办出,故胡某某、周海珠、胡咏敏现在要求取得安置房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故驳回了原告周海珠、胡某某、胡咏敏的诉讼请求。  2016年10月9日,赵红妹(出卖方、签约甲方)与董某某(买受人、签约乙方)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居间方、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将系争房屋出售给乙方;建筑面积(暂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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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张某某、万豪公司所订《参建协议书》的实质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张某某购买的是分隔后的商铺,而万豪公司取得的是塘沽路XXX号各层整层的预售许可证,并未获得将整层分割为各独立商铺出售的许可。因此,双方所订《参建协议书》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万豪公司同意返还参建款256,500元,本院予以确认。至于翟存林开具的162,000元收据,张某某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系翟存林为万豪公司收取的参建款,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张某某还要求万豪公司返还参建款162,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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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与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系争动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2、系争房屋是否符合过户条件;3、违约金的计算及标准。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被告辩称其父亲不同意出售房屋。但出售房屋时,被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被告家属作为非房屋权利人,其售房意愿不影响系争动迁房预售预购合同的效力。现被告在系争合同上捺印,收取了原告购房款并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系争协议也已经实际履行。故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辩称该房屋的出售涉及到案外人即被告舅舅的利益。对此,案外人虽某某系争房屋的归属提起过诉讼,但生效判决已经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因此,案外人并某系争房屋的权利人,被告以案外人不予认可为由否认系争合同的效力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由此,系争合同系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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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上海万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徐某某、万某公司所订《参建协议书》的实质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徐某某购买的是分隔后的商铺,而万某公司取得的是塘沽路XXX号各层整层的预售许可证,并未获得将整层分割为各独立商铺出售的许可。因此,双方所订《参建协议书》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万某公司同意返还参建款206,250元,本院予以确认。至于翟存林出具的293,750元收据,徐某某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系翟存林为万某公司收取的参建款,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徐某某要求万某公司返还参建款293,750元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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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上海万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吴某某、万某公司所订《参建协议书》的实质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吴某某购买的是分隔后的商铺,而万某公司取得的是塘沽路XXX号各层整层的预售许可证,并未获得将整层分割为各独立商铺出售的许可。因此,双方所订《参建协议书》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万某公司同意返还参建款233,750元,本院予以确认。至于翟存林出具的340,000元收据,吴某某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系翟存林为万某公司收取的参建款,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吴某某要求万某公司返还参建款340,000元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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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何广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张某某、何广明、万豪公司所订《参建协议书》的实质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张某某、何广明购买的是分隔后的商铺,而万豪公司取得的是塘沽路XXX号各层整层的预售许可证,并未获得将整层分割为各独立商铺出售的许可。因此,双方所订《参建协议书》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万豪公司同意返还参建款36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至于翟存林出具的180,000元收条,张某某、何广明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系翟存林为万豪公司收取的参建款,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张某某、何广明要求万豪公司返还参建款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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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广明与上海万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何广明、万某公司所订《参建协议书》的实质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何广明购买的是分隔后的商铺,而万某公司取得的是塘沽路XXX号各层整层的预售许可证,并未获得将整层分割为各独立商铺出售的许可。因此,双方所订《参建协议书》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万某公司同意返还参建款275,500元,本院予以确认。至于翟存林开具的174,000元收据,何广明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系翟存林为万某公司收取的参建款,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何广明要求万某公司返还参建款174,000元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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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某某与上海冠东房地产开发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以其非系争房屋产权人且未获得产权人即第三人的授权而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定金合同无效,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签订的定金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但由于被告在签订定金合同时未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导致双方合同无法履行,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现原、被告一致同意解除定金合同,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60万元。被告辩称260万元中有10万元系原告与龚勇芬之间的个人借款,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另要求被告赔偿双倍定金差额50万元、房价上涨损失19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辩称系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在2016年3月3日进行后续付款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原告主张未进行后续付款系因发现系争房屋上存在抵押、查封情况,结合本案查明事实,在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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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某某与戴某某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称其与焦某2为同居关系,焦某2在证券公司名下的股票和现金系双方的共同投资,财产为混同状况,但被告对属焦某2名下的股票及现金为两人共同所有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该财产应属焦某2个人财产,被告对之无处分的权利,原告作为焦某2唯一继承人,对该部分遗产享有继承权,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对于被告擅自将焦某2证券账户内转出至交通银行账户,后又重新转回证券账户继续炒股的30万元,因公证机关于2015年12月7日对该证券账户内尚余的股票数额和现金金额出具了书面公证,公证书系原告取得焦某2遗产的合法权证,具有法律效力,故当天股票的收盘价应为该证券账户内尚余股票的实际价值,原告以此标准向被告主张30万元损失部分的权益,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提出在从焦某2证券账户转入存管银行账户中的670,200元,其实际只取走668,896元,差额部分用于归还焦某2生前信用卡欠款,但焦某2交通银行账户明细显示,原告诉请金额是依被告实际取现金额主张,其中未包括被告所称的转账还款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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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长城与上海万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陈长城、万某公司所订《参建协议书》的实质是商品房预售合同。陈长城购买的是分隔后的商铺,而万某公司取得的是塘沽路XXX号各层整层的预售许可证,并未获得将整层分割为各独立商铺出售的许可。因此,双方所订《参建协议书》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万某公司同意返还参建款22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至于翟存林出具的315,000元收据,陈长城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系翟存林为万某公司收取的参建款,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陈长城要求万某公司返还参建款315,000元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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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与晋某、姚佳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严某、晋某、嘉帆公司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及《房地产买卖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严某要求确认上述两份合同于2018年10月12日庭审之日解除,晋某、嘉帆公司对此均表示同意,故本院确认《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及《房地产买卖合同》均于2018年10月12日解除。  就合同解除的原因,严某称系因晋某未将系争房屋上的抵押、查封及时解除导致无法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故晋某违约;晋某则表示严某未按时交付定金至50万元,故严某违约。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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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陆某某与孙某某就系争房屋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并签订了《动迁房预售预购合同》,履行了付款等合同义务,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当恪守履行。现孙某某自述系争房屋已经可以办理入住手续,但由于孙某某的原因造成系争房屋存在司法查封,权利转移受到限制,且被拆迁人之一葛连英不同意将房屋出售,孙某某亦无力支付进户差价款办理入住手续,即孙某某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原告据此要求解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孙某某亦同意解除,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经支付的购房款85万元,孙某某应当予以返还。现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按房屋转让总价的一倍主张违约金101万元,考虑系争房屋目前的市场价值、原告已付房款的利息损失等,本院认为约定的违约金并未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另行主张的律师费,本院认为违约金已经能够弥补该损失,故本院不再予以支持。《动迁房责任担保书》中已经明确如果孙某某未按时交房及过户与陆某某,毛志明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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