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静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赃物全部追回,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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