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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乐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于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庭审时被告人认罪态度好,酌情可从轻处罚。经社区调查,被告人巩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行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宜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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