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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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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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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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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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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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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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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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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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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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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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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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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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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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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和受害人石某某为朋友关系,二人在醉酒情况下因受害人石某某咬伤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右手腕而引起的争执打架,从而导致受害人石某某身体受伤,案发后张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石某某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受害人石某某谅解,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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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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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靖远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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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主观上不存在伤害何某某的故意,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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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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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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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的行为,具有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又因李某某和金某某已成为夫妻关系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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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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