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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田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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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杨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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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吴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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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冯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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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姚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姚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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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张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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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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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胡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胡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胡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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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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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高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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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刘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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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赵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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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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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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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高军山)(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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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平时工作表现良好,家庭条件特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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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孟某)(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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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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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闫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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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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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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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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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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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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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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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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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某某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席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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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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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做为一名**平时表现良好,本人已反省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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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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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陈某某家庭情况特殊,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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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振嵩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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