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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某肇事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协助救护人员救治伤员,无抗拒抓捕行为,且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案发后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董某某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董某某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可对其宣告缓刑。靖边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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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离开现场,致一人重伤,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曾因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刑罚,应作前科评价量刑。综合本案被告人李某具有的量刑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李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李某依法惩处,并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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