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江苏**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江苏**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