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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故意伤害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故意伤害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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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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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费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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