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李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同时考虑对被告人李某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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