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而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双方均存在过错,并且事后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之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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