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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罪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罗某某)(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罪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罗某某)(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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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罪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罪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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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罪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某某)(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罪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某某)(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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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罪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罪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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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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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罪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熊某某)(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罪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熊某某)(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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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钟某某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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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况某某危险驾驶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况某某危险驾驶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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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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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适用)(龙某某)(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适用)(龙某某)(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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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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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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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且其单位出具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平时工作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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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较轻,酒精含量为120.38mg/100ml,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社会危险较小。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第四、五条之规定,拟对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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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上路行驶路程较短,未造成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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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本案未造成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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