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经过人行道时未减速慢行,且未避让前方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涂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涂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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