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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袁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没有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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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耿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没有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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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肖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没有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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