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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审前调查,被告人刘某甲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综合本案的事实及情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缓刑,交由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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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未依法登记的车辆上路行驶,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过失致一人重伤,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且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正常的管理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及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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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逾期未年检、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超载货车,在未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过失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某驾驶已报废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驾驶严重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正常的管理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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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新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建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过失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建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并在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此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称被告人建新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建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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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从事交通运输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当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未依法登记的两轮摩托车,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庭认罪,对此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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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车辆上路行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酒后驾驶无牌证车辆,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正常的管理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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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正常的管理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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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峰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从事交通运输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当追究被告人峰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峰得知自己发生交通事故后,到现场等候交警,并和交警一起到交警大队接受询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峰能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此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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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鉴于被告人万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交代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正常管理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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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考虑被告人邢某某能够积极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等认罪、悔罪情节,故对被告人邢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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