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铜峡市人民检察 2021年2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盗窃他人合法财物,价值123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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