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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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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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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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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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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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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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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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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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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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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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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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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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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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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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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各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各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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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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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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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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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和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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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甲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甲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和解等情节,本人亦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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