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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乙寻衅滋事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乙寻衅滋事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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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寻衅滋事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向被害人进行赔偿、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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