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属初犯,且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某某乙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害人李某乙存在过错,且李某甲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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