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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窝藏案)_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